隐私权政策

个人资料(特定个人资料)保护理念

Gurunavi集团(以下称「本集团」)充分理解个人资料(特定个人资料)妥善保护之重要性及其社会责任,于 推动本事业活动而运用其不可或缺之个人资料(特定个人资料)时,将遵守个人资料(特定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令。 此外,本集团为妥善处理并保护个人资料(特定个人资料)之机密性已设计「个人资料(特定个人资料)保护管理制度」,全体员工均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方针特定个人资料保护方针

个人资料保护方针

1. 个人情报之处理

本集团处理个人资料时均考虑事业之内容及规模并以合法且公正 之方式为之,且清楚向本人揭露使用目的、不于目的以外加以利用。

2. 法令、规范之遵守

本集团遵守日本及其他国家、地区之法令、方针、规范、习惯及社会规则。

3. 个人资料之妥善 管理措施

本公司集团将对个人信息采取组织、员工、物理和技术安全管理措施,致力 防止个人资料之泄漏、灭失、毁损、遗失、窜改或 非法 取得等,并 经常致力于改善。

  • 组织安全管理措施:
    我们任命个人信息处理负责人,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及其处理的个人信息范围,建立发现违规事实或迹象时,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则向负责人汇报联系的制度。
  • 员工安全管理措施:
    我们对员工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教育,使其了解处理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此外,在公司内部规则以及入职时的承诺书中记载个人信息的保密事项并要求员工遵守。
  • 物理安全管理措施:
    我们对进出个人信息处理区域的员工进行管理。 我们正在采取措施防止处理个人信息的设备、电子媒体和文件被盗或丢失。
  • 技术安全管理措施:
    我们限制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库范围并进行适当的访问控制。 处理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引进了一种机制,它能保护个人信息免受来自外部的未经授权的访问或软件的侵害。
  • 掌握外部环境:
    当国外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时,我们先掌握该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后,再采取安全管理措施。 在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与日本不在一个水平的国外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我们将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提供。此外,在征得同意时,我们将依据法律法规向当事人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国名、该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第三方为保护个人信息所采取的措施。

4. 个人资料保护之组织活动

  1. (1)指定个人资料管理负责人、建置个人资料保护管理制度,并付予其 实施及运用之责任、权限以执行业务。
  2. (2)依内部检查结果改善公司内部之规则及运用。
  3. (3)本政策将通过登载于本集团官方网站等方式,使 一般人得以阅览。

5. 持续改善

  1. (1)为确立、实施、维持及改善个人资料之妥适保护,定期重新检视「个人资料保护管理制度」。
  2. (2)为使本集团员工认识个人资料保护之重要性、妥善管理及处理个人资料,本集团致力于个人情报保护相关之教育、启发。
  3. (3)本集团参考顾客之意见,为保护已取得之个人资料或因应法令、其他规范之修正,可能修改本政策。本政策修改时,将 刊载、公布于本集团之官方网站等处。

6. 个人情报相关之投诉、问题等咨询

就本集团处理之个人情报相关 投诉、意见或问题,本集团将于合理期间、妥善范围内适当且迅速地回应。请透过本页下方之「个人资料(特定个人资料)相关之投诉、问题等咨询」联络本集团。

个人资料之处理

1. 获取个人信息

本集团将通过以下方式获取个人信息。

  • ・本人直接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提供的信息
  • ・本人在利用或浏览本集团的服务等(产品、广告、内容等)时自动发送的信息
  • ・已获得本人同意的第三方间接提供的信息
  • ・获取发表在出版物或互联网等上的个人信息

本集团将从本集团的服务以及第三方运营的数据管理平台上获取通过cookies等属性信息(IP地址、标识符、位置信息等)收集到的网络浏览历史、行为历史及其分析结果,而且将这些信息与顾客的个人信息绑定后,用于发布广告等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将其视为个人信息来处理。

2. 个人资料之使用目的

类别

使用目的

顾客资料
  • ・登录为本集团服务的会员,登入时的本人确认(包含生物识别认证),以及提供服务。

  • ・本集团所提供服务之电话、邮寄、电子邮件等通知及连络(以下分别称「通知」及「连络」)、问卷调查及电子报之寄送。

  • ・实施问卷调查时,其中的回答项目中包含个人信息,并对回答问卷者提供本集团之服务、推荐商品、活动信息等业务活动。

  • ・预约餐厅之手续、预约状况管理、连络、来店顾客之掌握、来店时之本人确认,以及为提供服务而向预约店铺所为之资料 提供。

  • ・来店、购买、阅览、行动纪录(以下称「各纪录」)或根据位置资料所为之服务提供、使用状况之掌握、分析等。

  • ・以影像制作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统计数据,以及使用该数据掌握、分析来店状况,提升本集团的服务质量。

  • ・依各纪录所为之推荐、DM之寄送。

  • ・费用、积分类的结算(在手机运营商、信用卡公司等之间可能会交换个人信息。)、退款处理以及与此相关的联系。

  • ・本集团主办或共同主办之研讨会、展览会、宣传活动或悬赏等(以下称「活动」)通知、参加及应募手续、抽签、中奖等连络、参加状况之掌握、营运、管理及事务处理、举办状况 之图像、影像摄影及录音,有共同主办而需提供予共同主办业者时,赠品发送时或委托发送赠品时提供予受托人。

  • ・顾客对于饮食店、结婚会场、商业设施、美容院、文艺演出、住宿设施及商品贩售者等之感想、要求连络。

  • ・由本集团介绍给其他公司服务相关通知、申请之转达、申请状况之管理及连络。

  • ・为实施本集团之服务所需之本人确认、各种通知之寄送、费用请求等事务处理及身分确认所必要之资料之正当性确认。

  • ・本集团及与本集团合作之企业、团体、制造商等所提供之商品或食材等寄送、寄送品使用之相关报告之制作。

  • ・赠送谢礼予本集团市场调查及促销活动等之协助者

  • ・电话、电子邮件及面对面之介绍与咨询。

  • ・客户管理,包括旨在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的个性或者属性信息。

  • ・会进行录音、录像以确实应对与提升应对质量。

  • 以下业务之代行
    - 各服务中的登录、申请、预约、管理运用等等
    - 于促销等活动时寄送邮件、发布社群讯息
    - 于政府制度中的申请业务等等
  • ・本公司服务范围内所提供之机器交货、安装、施工、初期设定、交货日程调整等之连络、将该作业委外时提供予该受托人。

  • ・本集团服务相关手册、会刊、VIP会员限定资讯等之通知。

  • ・杂志刊载、采访相关之联络、采访实施及本集团业务之广告宣传。

  • ・调查并分析本集团服务之使用状况与满意度,制成无法辨识特定个人的统计数据,以及使用制成的数据来进行营销、网站建构、开发新服务,以提升本集团的服务质量。

  • ・登录于本公司服务之资料订正、删除等。

  • ・为应对来访顾客及确认其行动所为之摄影机影像确认。

  • ・确保本集团服务之安全性,或案件、事故发生时之调查、报告及联络。

法令遵循目的之资料
  • ・应对本集团服务事业相关契约及法律上权利之行使、请求,及妥适执行业务之目的。

由公开资料等取得之资料
  • ・本集团服务、商品之提案、活动通知等营业活动。

  • ・交易审查及授信管理、调查。

征才活动时之资料
  • ・本集团决定是否录取之讨论、面试之联络、征才结果之通知及征才相关文件之寄送、经费结算。

  • ・本集团征才活动全部或一部委外办理时,提供予受托人。

员工及离职者之资料
  • ・劳务管理。

  • ・向关系企业、派任/调职处等所为之联络、提供。

  • ・薪资、奖金等之给付、经费结算。

  • ・向行政机关所为之申报及报告。

  • ・纸面、电子邮件、影像、社群网路等各种联络及宣传。

  • ・紧急联络、其训练之通知、结果之共享。

  • ・使用语音、图像、视频等通信手段进行的沟通、销售和支持活动。

  • ・于员工征才时,为掌握其招募之状况及连络。

  • ・对于其他公司委托调查之答覆。

  • ・旨在生物识别设备上注册生物信息(静脉、脸部信息等)以及确认行为、开发新服务的验证实验。

  • ・旨在防范犯罪、预防违法行为的视频及在线监控。

股东之资料
  • ・事业报告书及其他发送给股东之物品寄送等。

  • ・比如引导股东以及交流信息、实施问卷调查。

  • ・股东权行使之对应等。

  • ・基于各种法令之股东管理。

  • ・依公司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 提供。

咨询
  • ・上述相关咨询之应对。

3. 个人资料之提供

3-1 个人资料之提供

除下列情形外,本集团未得本人之同意不得将个人资料提供予第三方(包括国外的第三方)。

  1. (1)依法令应提供时。
  2. (2)为保护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而有必要,而难以获得本人之同意时。
  3. (3)为提升公共卫生或 促进儿童健全成长而有特别需要,而取得本人同意有困难时。
  4. (4)国家机关、地方自治团体或受其委托之人于执行法令所定事务而有协助之必要,而取得本人同意可能妨害该事务之遂行时。
  5. (5)为达成特定之利用目的、于 必要之范围内,将个人数据之全部或一部委托他人时。
  6. (6)因合并或其他事由继受事业而提供个人数据时,于继受前之使用目的范围内处理该个人数据时。
  7. (7)与特定人共同使用个人数据时,事先将下列事项或其他相当于此之事项通知本人,或使本人处于得容易知悉之状态。 ・共同使用之事。 ・使用者之使用目的。 ・被共同使用之个人数据项目。 ・管理该个人资料数据之负责人姓名或名称。 ・共同使用者之范围。 ・取得方法。

3-2 法人等董事、监察人、股东等之资料提供

法人或其他团体相关之资讯中含有该法人、其他团体之董事、监察人及股东相关资讯,且该资讯依法令、或由本人、该法人或其他团体所自行公开或公布时,应于告知本人使用目的且获得本人之同意后为之。

3-3 对受托人之监督

委托他人处理个人资料处理业务时,应与受托人缔结个人资料保护相关契约以避免受托人泄漏、灭失、毁损、遗失、窜改或非法取得个人资料,并对受托人为妥善之监查等管理。

4. 有关 行动纪录、属性情报及第三方之广告 发送

4-1 通过Cookie投放广告

  1. (1)为提供顾客更加便于使用、更加有价值之资讯,本集团可能会使用Cookie(以下称「Cookie」。包括其他类此之技术。)。 连结网站时,Cookie会暂时储存于所使用之电脑等设备当中,透过 Cookie,本集团之伺服器可能会取得本集团官方 网站内之客户行动纪录(连结网页位址、内容、参照顺序等)、年龄、性别、职业、居住地区、来店纪录、位置资讯等个人无法特定个人之属性资讯(即便将这些资讯组合也无法特定个人)。 如顾客不希望自身之资讯被取得,可设定网际网路浏览软体(网页浏览器)拒绝存取 Cookie。网页浏览器之设定方法请向各软体之制造厂商询问。此外,拒绝存取 Cookie 时,可能会有无法使用保持登入机能等或无法使用本集团部分服务的情况。
    (2)本集团使用第三方提供之广告发送服务,该第三方会可能会以Cookie取得或使用顾客访问本集团官方网站及其他之行动纪录。 该第三方 取得之Cookie资讯等应遵循该第三方之隐私权政策处理之。 顾客可连结至该第三方网站内所设置之选择排除网页,停止该第三方使用Cookie资讯等发送广告。

4-2 关于第三方广告投放公司提供的广告投放

为了向客户展示更加完美的广告,本公司可能会将所拥有的一部分个人信息(比如电子邮箱)转换为无法识别个人的数据,然后与第三方广告投放公司进行匹配,并且根据其结果投放广告。

第三方广告投放公司不会将这些信息用于投放广告以外的任何目的。
对于这些第三方广告投放公司的广告,客户可凭启用/禁用的方式选择“行为目标广告”。

  1. (1)关于Google目标客户匹配功能 本公司会使用Google提供的“目标客户匹配”功能,向每个客户定制和展示客户在Google服务上看到的与本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广告和内容,并为客户提供方便。为此本公司会与Google分享一部分个人信息(比如电子邮箱),并且仅限于在 Google服务上展示本公司的广告。 请查询Google广告帮助页面,了解“目标客户匹配”的机制或者Google对数据的有限处理方法
  2. (2)关于Yahoo! JAPAN数据导入功能 根据本公司服务的使用状况,我们会使用Yahoo! JAPAN提供的“数据导入功能”在Yahoo! JAPAN以及Yahoo! JAPAN的合作网站上展示广告。 请查询数据导入功能帮助页面,了解“数据导入功能”的机制或者Yahoo! JAPAN以及Yahoo! JAPAN的合作网站对数据的有限处理方法
  3. (3)关于Facebook自定义受众功能 根据本公司服务的使用状况,我们会使用Facebook提供的“自定义受众”功能在Facebook服务上展示广告。 请查询自定义受众的帮助页面,了解“自定义受众”的机制或者Facebook对数据的有限处理方法

5. 个人资料 之揭露等

5-1 本集团就所持有个人资料之揭露等对应

  1. (1)依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规定,本人得请求告知、揭露使用目的、订正或删除内容或请求停止使用、消去或向第三方提供(以下称「揭 露等」)个人资讯。
  2. (2)使用目的之告知、揭露,应支付手续费。有关手续费之说明,请参照「有关揭露等请求之手续费及支付方式」。
  3. (3)印刷费、本人确认文件之取得费用、邮寄费等费用均应由本人负担。
  4. (4)委托文件以本集团所规定格式为准,其他格式一概不予受理。
  5. (5)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可能不会披露您请求的全部或部分我们保留的个人数据。 如果我们决定不披露,我们会告知原因。 ・披露后可能会损害生命、身体、财产或其他权益时 ・披露后可能会严重阻碍我们正常开展的业务时 ・披露属于违法时 ・无法确定披露请求来自您本人时 ・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我们拒绝响应披露请求时
  6. (6)于请求开示时所取得之个人资料,仅得于请求之必要范围内妥适使用,就请求者所提出之书面等(包括本人确认文件)恕不归还,敬请见谅。

5-2 有关揭示等请求的手续费及支付方式

『于请求揭示及请求告知使用目的之情形』

  1. (1)手续费:每次请求均为500日圆(含税)。
    (2)支付方式:请将面额500元之邮政邮票 附于委托文件之信件中。
  • ※此为以简易挂号邮件书面回覆之实际成本费用。对于邮寄以外的披露方式,我们将另行告知您手续费。

    ※简易挂号邮件所需之费用或简易挂号邮件制度有所改变时,揭露等之请求相关之手续费亦将有所变更。

    ※手续费不足或未附于信件时,本 集团与请求者联络后,会将请求者所提出之书面等整封归还,烦请请求者再行提出。

    ※直接至本公司请求者恕不受理,敬请见谅。

5-3 请求程序/步骤

  1. (1)如需披露个人信息,请使用咨询表格联系我们。稍后指导您完成披露程序。 如需邮寄,请于下方下载或印刷「本集团指定之委托书」。
    (2)请填写委托书里指定之事项,本人签名盖章后,附上「可 确认本人身分之文件」,邮寄至本 集团「个人资料(特定个人资料)咨询窗口」。此外,于委托代理人请求之情形,除本人之住所、姓名外,亦请填入代理人之住址并请代理人签名盖章。
    1. 1)本集团指定之委托书

      ※因未填写委托书之必要事项或其他记载有欠缺等导致无法办理手续之情形,本集团会将该情事通知该委托书之填写者。此外,未于该通知时起2星期内再次提出者(包括提出但未送达之情形),即视为未提出揭示请求,敬请见谅。

    2. 2)可确认本人身分之文件

      请于信封中附上以下任两种文件之影本。此外,无论附上哪种文件,请一并附上记载有本人之姓名、住址部分之影本。

      • ・驾驶执照(须于有效期限内,正反两面均须检附)
      • ・护照(须于有效期限内)
      • ・户籍誊本之影本(仅须记载住所、姓名等必要事项,而无须记载本籍地、个人编号)
      • ・各种保险之被保险人证(无需诊疗纪录部分)

      (注意事项)

      • ・因移居等事由,造成现住所与登录于本集团之住所不同之情形,请提出记载有移居纪录之户籍誊本。
      • ・因未附上本人身分确认资料,或本人身分确认资料有记载不清楚之处等事由,造成无法确认本人身分的情况下,本 集团将于通知后,将所提出之书面等整份归还,届时请再次提出完整之文件资料。
      • ・于顾客所委任的代理人请求揭示时,请提供盖有顾客之印鉴章之委任状、印鉴证明及得确认代理人身分之个人资料。此外,于顾客之法定代理人请求揭示时,请提供可确认为法定代理人身分之个人资料及得证明顾客与法定代理人间关系之文件,以确认是否确为代理人之本人。
    (3)于确认本人身分后,本集团将于合理之期间且妥适之范围内,适当且迅速地进行回覆。

特定个人资料保护方针

1. 事业者之名称

本集团

2. 遵守相关法令、指导方针等

本集团将遵守与特定个人资料之保护相关之日本法令、国家订定之方针或其他相关之规范(指导方针等)。

3. 安全管理措施之相关事项

本集团为防止特定个人资料之泄漏、灭失、毁损、遗失、窜改、不正使用等情事发生,将制订公司内部规则并将采取合理且适当之安全对策。

4. 特定个人资料之适当管理

本集团将设置特定个人资料之负责人实施定期检查,并致力于特定个人资料之适当管理。

5. 投诉及咨询窗口

有关本 集团使用特定个人资料相关之投诉、意见、问题,本 集团 将于合理之期间、适当之范围内,适当且迅速地回应。请由本页下方之「个人资料(特定个人资料)相关之投诉、问题等咨询」来加以联系。

6. 特定个人资料之使用目的

仅限于与特定个人资料之保护相关的日本法令、国家订定之方针或其他相关规范(方针等)所规定之目的范围内使用特定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特定个人资料)之管理负责人

首席信息安全官

关于个人资料(特定个人资料)的投诉 、问题等咨询

请通过以下的连络方式或专用表格联系。

  • ※有关个人资料之使用,请先阅读此内容

  • ※有关特定个人资料之使用,请先阅读此内容

  • ※有关行动纪录及属性资料,请先阅读此内容

  • ※就本集团取得之个人资料相关之咨询,请以下之方式联系。

个人资料(特定个人 资料)咨询窗口

Gurunavi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6
东京都千代田区有楽町1-1-2日比谷三井大厦11F
「个人资料(特定个人资料)咨询窗口投诉、问题窗口负责人收」

咨询请由此进入
(该连结将跳转英文网页)

认证个人信息保护团体的名称以及解决投诉提交窗口

GURUNAVI公司所属的认证个人信息保护团体的名称和解决投诉提交窗口如下。

本集团

本方针中所称之「本集团」,系指下列之公司。

  • ・Gurunavi股份有限公司
  • ・Gurunavi 总研股份有限公司
  • ・Gurunavi Support Associe 股份有限公司
  • ※此外,此处之资讯将随时更新。

Gurunavi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杉原 章郎

个人资料保护方针
(制定日)2004年7月1日
(最终修订日)2022年12月20日

特定个人资料保护方针
(制定日)2015年11月17日
(最终修订日)2022年12月20日